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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时间:
2019-02-26 11:00:48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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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评估细则(试行)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

  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

  (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

  (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评估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21项。

  (二)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包括场地保障、设施设备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四部分;特色项目(100分),包括两头延伸。

  (三)每个子项目评估一般按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类情况予以认定,先按百分制计算,分别赋分为100分、60—80分、0分,再按权重折算成对应的分值。

  四、评估工作组织及基本程序

  (一)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委托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

  (二)申报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由学校对照《细则》先开展自评,基本保障项目自评分达到800分以上的,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申报,专业教育评估机构于每年5、6月份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对照《细则》,2019年要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一次初步评估。

  (三)评估工作采用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四)评估工作的规范程序和申报工作具体事宜由评估部门另行通知。

  五、评估结果产生、公布和运用

  (一)评估基本保障项目得分800分以上或基本保障项目与特色项目两项得分达到850分以上的学校,认定为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二)评估认定为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三)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创建情况列入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和区域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有关特殊教育的重要参照指标。

  六、其他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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