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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11-20 14:30:22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单位),市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实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充分发挥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校教师积极性,促进其全面发展,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政策导向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努力实现“轻负高质”课堂教学。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

  (三)继续向偏远农村学校倾斜。农村和薄弱学校是推进教育均衡化的难点和重点,各县区要积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创造职称晋升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出色完成支教和教师交流工作以及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四)继续落实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支教的有关规定。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城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积极有序推进“县管校聘”和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要按照统筹资源、均衡配资、优化结构、强化监管的要求,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岗位数,用于评聘交流教师,以鼓励教师参与交流,鼓励其服务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市直属学校要根据《关于推进湖州市直教育系统教师“县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教人〔2018〕141号)和《湖州市直教育系统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方案》(湖教人〔2018〕142号)文件精神积极有序推进“县管校聘”工作。

  (六)继续落实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的有关规定。援疆援藏教师申请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浙组〔2010〕46号、浙人社发〔2011〕145号和浙教人〔2018〕4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继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教师参与课程改革,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开发和开设情况,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情况(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职业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八)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从2018年起,在市属学校中选择湖州二中等5所学校作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学校,由试点学校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文,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育局不再发文,不再发证(详见《市属学校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等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人教〔2018〕113号)。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等职称改革试点工作。

  (九)正高级教师的推荐和评审。我市正高级教师推荐数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评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我市负责全市申报人员的初评、推荐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十)从2017年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已实行评聘结合制度,各学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学校,主要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少数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的学校,为避免影响优秀骨干教师的成长,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实施调控。

  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职称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评审对象

  申报、推荐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学校(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并具备适用的教师资格。申报、推荐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是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推荐中小学校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是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严格把握中小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以及实验人员等不同的资格条件,并按照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类别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申报学科必须对应课程规范所规定的学科课程,一般情况下应与所教课程相同。

  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纳入中小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并将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范围。成人学校中的教育管理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称。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纳入中小学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结合具体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二)推荐条件

  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按《湖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湖人社发〔2016〕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2011年7月1日起,每5年一周期,申报职称(职务)的教师周期内需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课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除上述专业课程外,申报对象应完成每年18学时的公需课程学习。

  3.普通话要求

  对申报对象的普通话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申报评审职称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是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在偏远农村任教满20年目前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三级甲等及以上。

  4.班主任工作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班主任年限累计不少于5年,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班主任年限不少于2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符合条件:

  (1)任现职以来,申报高级教师对象担任班主任工作满3年的。

  (2)任现职超过规定任职年限3年(申报一级教师为2年)的。

  (3)任现职以来,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一级教师为2年)的。

  (4)任教音乐、体育、美术、技术等学科以及专职从事团组织、少先队、心理健康教育等学校德育工作的教师。

  (5)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研和科研的工作人员。

  对属于教师编制又专职从事团组织、少先队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学校德育工作的,着重考察申报者的“育人”实绩,对教学工作量和班主任工作不作硬性要求。

  6.论文要求

  正高级教师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高级教师

  任现职以来,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两篇资审论文。符合资审论文条件主要包括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其中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允许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审论文可减少一篇。

  (1)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的选修课教材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

  (2)已在农村学校(不含市、县属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

  (4)从事特殊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学科教师。

  乡村教师,是指非县、市属学校且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教师,其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的资审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

  一级教师

  城镇学校教师,申报一级教师时需有1篇任现职以来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课题总结。发表的论文、课题总结应是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获奖的论文应是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科研部门)评选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课题总结,或省级学会评选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课题总结;论文、课题总结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其中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乡村教师(同上)申报一级职称时的论文或课题不作刚性要求,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

  四、推荐评审办法和要求

  今年职称(职务)评审(除初评、初定外)均实行量化考核评分、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推荐评审程序。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先由学校(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报人材料。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一旦上报后有误,后果由推荐单位自负),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校初评委根据考核结果,在允许名额内择优推荐,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见附件5)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表》(见附件7)。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核实材料之后,报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其中,各县(区)高级评审材料及《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资格审查报告》报市教育局初审,然后统一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中评委评审会议进行推荐。中小学高级教师(含高级讲师)按晋升高级指标数的1:1.2比例报送推荐材料,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按晋升指标数报送推荐材料。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二)评审委员会设置。市教育局组建的“湖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资格评审。“湖州市中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直属学校(单位)的中小学一级教师、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资格评审和相应系列高级资格推荐。

  (三)强化师德考核和业务考核。各校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时,可召集教师座谈听取意见,对初中以上学生要进行问卷调查,学校考核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提出师德考核意见,并填写《申报人员师德表现考核表》(见附件8)。

  市教育局职改办统一组织业务考核,考核方式和对象原则上不变。参与市教育局职改办统一组织的教学水平面试考核对象主要包括全市申报中小学高级(小学段)、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和市直属学校(单位)申报中小学高级(中学段)、高级讲师资格的对象;市直属学校(单位)申报中学一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资格的对象(中级评审权下放试点学校申报中级的对象除外)。

  各县(区)应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面试办法》要求,对本县(区)域内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中学段)、高级讲师资格人员组织一次教学水平面试考核,并填写《教师教学水平面试综合评价表》(《评审表》第11页)。对师德、业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推荐。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申报和评审行为。各学校(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相应的教育网站公示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根据原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的规定,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评审结果。

  五、报送材料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及要求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有关表格可到湖州市教育网()中下载,并要求用A3、A4纸打印。需报送的材料有:

  1.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2份及电子稿;

  3.推荐对象的个人材料:按《材料清单》(见附件3)和《送评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4)报送。其中,《综合表》(见附件5,共2页,由组织填写)用A3纸复印10份,并加盖公章,申报高级职称对象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稿,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全称)**(姓名),其内容视情在湖州教育网上公示;《评审表》要求贴上照片,不能使用复印件。

  推荐单位还需填报高、中级《“成绩效果栏”学校考核评分汇总表》各1份。

  (二)报送时间安排

  9月6日前,市直属学校(单位)报送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材料。9月14日前,市直属学校(单位)报送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材料;

  10月12日前,县(区)、市属学校(单位)报送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10月19日前,县(区)报送中小学中评委推荐的申报高级职称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校)要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务必于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我局职改办。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材料均不予受理。

  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职改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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