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内容一
- 时间:
- 2018-12-26 15:20:39
- 作者:
- 陈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导读】在浙江各地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知识点往往占比很小,但是在异常激烈的岗位竞争中每一分都是宝贵的,不应被放弃。
数字在法律法规当中出现的较为频繁,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混淆,与其分散记忆不如集中整理,“一网打尽”。下面将列举较高频考点,供大家参考。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这两条法规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那么我们便可以记为“义务教育967”。
3.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两条法规也常常是混淆点,同学们可以记忆“招工16成年18”。
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6.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节,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这两条法规我们同样可以放在一起记忆“30申诉60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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