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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时间:
2020-11-20 15:03:26
作者:
汪老师
阅读:
来源: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近日,教育部对“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完善的提案”进行答复。答复指出,在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方面,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答复全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456号(教育类4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发提案〔2020〕120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完善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

  2017年9月1日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重大改革方向。为建立完善民办教育制度体系,在国家层面,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为支持规范民办教育、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设立审批和登记有关要求。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作出政策安排。在地方层面,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文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出台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总体上讲,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精神,民办学校选择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指导各地平稳有序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二、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

  在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方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应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正在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将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等作为重要内容,着力维护教师福利待遇、聘任管理、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三、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督导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正式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民办教育始终是重要内容。在后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将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文件要求,督促各地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各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

  四、关于民办学校相关财税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税收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教育服务活动方面,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对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均免征增值税。二是在教育机构后勤保障方面,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民办教育的各个领域,适用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民办学校“水电气费”收费标准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为更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相关部门和地方将加强监管指导,切实保障对民办学校的各类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10月19日

  【结尾】以上是关于教育部: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的相关内容,想获取更多关于浙江教师资格证的相关资讯,如网上报名、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公告、资格面试等,敬请关注浙江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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