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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学年度 中小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7-01 16:37:29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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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教职工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教育工作实际,现将2018学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1.考核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并结合本校实际,认真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确定考核内容。考核要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师德师风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考核对象:学校(单位)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考核办法和程序

  1.建立组织。各学校(单位)要建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一般由5-11人组成(教职工50人以下5-7人,50人至100人7-9人,100人以上9-11人),其中教师代表占考核组成员70%左右。考核组的职责是:①组织考核工作,负责实施由学校制订、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年度考核方案。②对考核对象按程序逐一进行考核评分。③审定考核结果,评定每位教职工的考核等次。④及时研究解决年度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2.考核方式。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互评与考评相结合,严格按考核程序操作。要防止和克服年度考核等同年终评比先进或确定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等现象。

  3.评定等次。2018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次仍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项。其中“优秀”等次的比率严格控制在所在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以内(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等次不得超过15%,其中的副高级、中级、初级可分别在12%-18%范围内掌握)。

  4.考核程序

  ①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②考核组织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③学校(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核等次。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④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学校(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⑤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5.审核备案。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学校(单位)将考核工作有关表册报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或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要予以纠正。考核工作完成后,各学校(单位)要及时总结,运用好考核结果。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注意:

  1.学校(单位)负责人只需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不评定等次,交由教育局考核评定,汇总时可暂按“合格”等次统计。

  2.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3.新录用试用期未满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满定级的依据。

  4.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和培训学习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在征求挂职或学习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6.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按规定执行。

  7.受党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按《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执行。

  教职工考核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校(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于2019年7月5日前完成,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一式2份) 、表一、二、三(附件2-4,一式1份)上报市教育局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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