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配套幼儿园建设“五同步”管理办法
- 时间:
- 2019-09-09 16:35:23
- 作者:
- 娄老师
- 阅读:
- 来源:
-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居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住宅开发时配建和单独选址的配套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立教育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小组,指导编制当地教育设施(学前)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常住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落实专项规划配置足量配套幼儿园,并经教育部门同意,否则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划,保护配套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配套幼儿园用地。确需占用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先建后拆、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的原则,补偿不少于原有办学规模的配套幼儿园用地,同时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七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优先开发建设包含配套幼儿园的地块,在划拨或者出让土地时,应当在项目宗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政府签订配套幼儿园履约监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所应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与移交义务或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对于单独选址的配套幼儿园,应优先确保、单列下达用地指标,应与周边居住地块首期同步确定幼儿园建设单位。
第三章 设计与建设
第九条 发改部门在审批居住区项目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规模与标准,并经教育部门同意。分期立项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区首期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同步对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须教育部门同意。对已批准的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变更的,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抗震、防雷、环境保护、消防、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提高建设品质。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应当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纳入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四章 验收与交付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办理配套幼儿园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